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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推荐买卖虚拟数字货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imtokenapp下载安装 2023-03-06 06:42:15

【案件】

Zeng于2017年通过微信朋友圈接触到虚拟货币,因“世联资产”虚拟货币一路上涨,Zeng加入对应的微信群,购买了部分“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 2018年2月,他向被害人洪某等人介绍“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并承诺该数字货币只涨不跌。 曾向洪等人承诺,购买的“世联资产”数字货币需要在100天内退还,每天退还1%。 洪等人在手机上安装了一款类似炒股的APP。 他们可以实时看到虚拟数字货币的行情,也可以在前期自行买卖。 曾嘱咐洪等人要冷静,不要着急,还说价格涨到六七十元之前,就是白菜价,坐等发财。 可没过多久,洪等人就发现软件根本打不开,而此时的曾根本就不见踪影。 于是洪某等人到当地警方报案,不久后曾某被抓获。 曾某被捕前,洪某等人介绍或帮助亲属从某地向曾某购买虚拟数字货币,总额约6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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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曾某向他人推荐买卖虚拟数字货币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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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是,曾某虽然自己投资了世联资产,但曾某知道自己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无法在交易平台上正常交易和提现,所以还是使用了虚拟数字货币。 “世界联合资产”的货币。 币只涨不跌是个噱头,诱导投资者投资虚拟数字货币骗取他人钱财。 这种行为应被视为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被人为操纵,通过操纵价格一路推高币价。 但是,货币不能一次性从钱包中释放。 前期可以放0.5%到1%,后期不能打开软件APP。 曾某怀着一夜暴富的梦想投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打着只涨不跌的幌子招揽投资。 曾某向他人推荐购买虚拟数字货币,向他人出售虚拟数字货币的行为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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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是,曾某明知“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在国内无法销售,仍大量购买“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并向他人推荐买卖,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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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原因如下:

为了准确定性曾某在本案中的行为,首先需要对发行“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和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进行分析识别,其次在微信中向曾某推荐买卖团体。 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并告知曾某交易方式,分析判断人员行为。再次需要分析曾某对“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性质和交易方式的认识。最后,有必要通过曾氏分析,判断其向他人推荐买卖虚拟数字货币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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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识别“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发行及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行为,首先需要厘清中国虚拟数字货币的性质。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称:“比特币不是币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并且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本质上讲,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或用于代币发行融资的‘虚拟货币’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还款、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代币发行融资指的是比特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以及以太坊等融资主体通过代币非法销售流通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批准非法公开融资活动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据、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和代币、“数字货币”“兑换”业务 s之间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数字货币’,不得为代币或‘数字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在明确了我国虚拟数字货币的性质后,“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发行人与“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运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虚拟数字货币的使用两者引诱他人投资 只有分析“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行为目的,才能了解发行“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人员和“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经营者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构成什么样的犯罪。 本案中,“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发行人、“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运营者、在微信上向曾某出售“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人没有出现在案件中。 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人员与“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运营者以及在微信中向曾某出售“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人员关系不明。 如果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人员与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不是同一群人或存在合作关系,则“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发行人可能是涉嫌非法销售代币门票。 债券、非法发行证券犯罪,“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经营者可能个别涉及诈骗、集资诈骗、组织、主导传销等犯罪活动; 若“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发行人与“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经营者”为同一伙人或存在合作关系,两者合谋利用“世联资产” 》虚拟数字货币实施犯罪活动。由于犯罪手段、手段不同,共同构成相应犯罪。如果主要是调动多人异地招商引资,发展线下投资获利由此,可能共同构成组织、主导传销罪;诱导投资者投资虚拟数字货币但不能正常提取现金公司做比特币客户违法么,从而达到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目的,可能共同构成犯罪。诈骗罪。

明确了“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发行人员和“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可能犯下的罪行,进而推荐了“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买卖在微信群里给Zeng发币。 对向曾某告知交易方式的人员的行为进行分析,确定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进而最终分析曾某构成何种犯罪。 如在微信群内向Zeng推荐买卖“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并告知Zeng交易方式的为“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发行人或“世联资产” Union Assets”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运营方成员,在微信群中向Zeng推荐买卖“World Union Assets”虚拟数字货币并告知Zeng交易方式的人,发行人“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或“世联资产”“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构成共同犯罪,构成诈骗罪或者组织、领导传销罪。 推荐买卖“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曾某与向其推荐买卖“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微信群具有共同犯罪意图,构成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罪; 如果曾某不清楚“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发行人或“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使用“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实施犯罪,曾某只知道“世联资产”虽然“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国内销售公司做比特币客户违法么,但他还是大量购买了“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并向他人推荐买卖。 曾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微信群里的人向曾某推荐买卖“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与曾某一样,通过向他人推荐买卖“世联资产”虚拟货币被骗投资因为梦想一夜暴富。 数字货币,此时向曾某推荐买卖“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人与曾某构成同罪,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由于在场的只有曾某一人,即“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发行人、“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运营者、“世联资产”的售卖人。 ” 微信给Zeng的虚拟数字货币 涉案人员均未到场,只能凭借有利于Zeng的证据,认定Zeng并非“世界”虚拟数字货币的发行人世联资产”或“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运营商会员。 “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发行人或“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运营者对犯罪行为不知情。 购买“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并向他人推荐买卖,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终,在本案中,仅因案中只有曾某某本人在场,认定曾某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以证明曾某某构成诈骗、组织、领导传销和其他犯罪活动。 至于曾某确实是“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发行人或者是“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运营商成员,或者知道“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的发行人。世联资产”或“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犯罪行为,仍向他人推荐买卖“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需等待其他案中有关人员查明曾某涉嫌其他犯罪,通过再审程序,对曾某的行为作出新的认定。